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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子女继承农村危房,重建后产权归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的问题日益凸显。当政府因危房改造需要重建房屋时,新房屋的产权归属成为争议焦点。这一问题的答案需从“房地一体”原则与宅基地使用权限制两方面展开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及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城镇子女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但可通过继承房屋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即“房地一体、地随房走”。例如,浙江杭州余杭区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城镇户籍的王女士继承父母农村房屋后,因房屋年久失修成为危房,政府启动危房改造工程。王女士申请重建后,新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名下。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在房屋存续期间进行修缮或重建,但重建需经村集体同意并符合村庄规划。新房屋产权仍归王女士所有,但宅基地使用权受“房屋存续期间有效”的限制。

然而,若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例如,江苏苏州吴江区法院判决的案件中,李先生继承农村房屋后未及时修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村集体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收回宅基地,李先生失去重建资格。法院认定,城镇子女继承房屋后,需定期维护房屋状态,避免因房屋灭失丧失宅基地使用权。

此外,政府危房改造工程中,新房屋产权归属还需考虑补偿协议约定。例如,四川成都双流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张女士继承农村房屋后,与政府签订危房改造补偿协议,约定新房屋由政府统一建设,产权归张女士所有,但需承诺长期自住。法院认为,补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张女士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据协议取得新房屋产权,但需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综上,城镇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后,政府因危房改造重建的,新房屋产权原则上归继承人所有,但需满足以下条件:房屋未灭失或灭失后及时重建、符合村庄规划、经村集体同意、履行补偿协议约定。若房屋灭失超过法定期限未重建,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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