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与邻居签“养老送房”协议,邻居未履行,子女能否要回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在农村或老旧社区,常有一种“以房养老”的民间约定:老人与邻居签订协议,约定由邻居负责赡养自己直至去世,老人去世后房产归邻居所有。然而,若邻居未按约定履行赡养义务,老人的子女能否主张房产归自己所有?这一问题涉及合同效力、附条件赠与及继承权保护,需结合法律条款与典型案例综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产。例如,北京朝阳区法院曾审理一起类似案件:张大爷与邻居李某签订协议,约定李某负责其日常起居、医疗护理直至去世,张大爷去世后房产归李某所有。协议签订后,李某仅偶尔探望,未提供实质性赡养服务。张大爷去世后,其子女起诉要求撤销协议并继承房产。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李某未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张大爷的子女作为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进一步分析,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需满足“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要件。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法院可能认定其无效。例如,上海静安区法院判决的案件中,王奶奶与邻居签订“养老送房”协议时,已丧失行为能力,协议由邻居代签且未征得子女同意。法院认定,协议因王奶奶缺乏行为能力且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而无效,房产仍属于王奶奶遗产,由子女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若邻居已履行部分赡养义务,法院可能酌情判决其获得部分补偿。例如,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赵大爷与邻居签订协议后,邻居为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并定期送餐。赵大爷去世后,子女起诉要求撤销协议,邻居主张已履行部分义务。法院认为,邻居虽未完全履行赡养义务,但已付出一定成本,判决其获得房产市场价值10%的补偿,剩余部分由子女继承。
综上,子女能否主张房产,需综合判断协议性质、邻居履行义务情况及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情形。若邻居未履行主要赡养义务,子女有权撤销赠与并继承房产;若邻居已履行部分义务,法院可能酌情判决其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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