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法律这样判断!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我弟弟残疾无收入,能多分遗产吗?”在遗产分配中,对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予以照顾是法律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实践中,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继承人需缺乏劳动能力。通常指因身体残疾、重大疾病等原因无法从事正常劳动以获取收入。例如,肢体残疾导致无法行走、视力或听力严重障碍影响工作、患有癌症等需长期治疗的疾病等。认定需提供医疗证明、残疾证、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等材料。例如,张某因车祸导致双腿截肢,持有二级残疾证,可认定为缺乏劳动能力。
其次,继承人需无生活来源。指无固定收入、养老金、社会救助等维持基本生活的资金。例如,未就业且无积蓄的成年人、未成年的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等。认定需提供银行流水、社区证明、社保记录等材料。例如,李某离婚后独自抚养残疾儿子,无固定工作,社区出具证明其生活困难,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再次,认定时间以遗嘱生效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准。若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符合条件,即使后续恢复劳动能力或获得生活来源,仍有权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反之,若遗嘱生效时不符合条件,则无权主张。例如,王某立遗嘱时,其子赵某因工伤瘫痪无收入,遗嘱生效后赵某获得工伤赔偿并康复,仍可保留必要份额;若赵某在王某立遗嘱时已康复且有收入,则无权主张照顾。
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证据及实际情况认定。例如,张某去世时,其子李某持有残疾证但有部分积蓄,法院可能根据积蓄金额及生活成本,酌情调整继承份额。若继承人隐瞒收入或伪造证据,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为维护权益,建议继承人提前准备医疗证明、残疾证、社区证明等材料,并在遗产分配时主动说明情况。若其他继承人对认定有异议,可申请法院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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