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的孩子能同时继承两份遗产吗?法律这样界定“双重身份”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被收养的孩子能否同时继承养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这是收养关系中常见的法律疑问。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的规定。这一规则明确了养子女的“身份转换”,即其继承权仅限于养父母家庭,但存在例外情形。
收养关系的成立是养子女继承权变更的关键节点。自收养登记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终止,包括继承权。例如,2025年某案中,养女李某被收养后,生父母去世留下房产。李某主张继承,但法院认为,收养关系成立后,李某与生父母的继承权已消除,判决其无权继承。这一案例体现了法律对收养关系稳定性的维护。
养子女对养父母的继承权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无论养父母是否生育其他子女,养子女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例如,2024年某案中,养子张某与养父母共同生活30年,养父母去世后留下存款和房产。张某的养父的兄弟姐妹主张张某无权继承,法院判决张某作为养子女,与养父的兄弟姐妹同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因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独自继承全部遗产。这一案例表明,养子女的继承权受法律同等保护。
实务中,养子女继承权的例外情形包括“收养关系解除”与“生父母书面赠与”。若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可继承生父母遗产;若生父母通过遗嘱明确将遗产赠与养子女,养子女也可基于遗嘱获得继承权。例如,2025年某案中,养女陈某的收养关系因养父母虐待被解除,后生父母去世留下房产。陈某主张继承,法院认为,收养关系解除后,陈某与生父母的继承权恢复,判决其有权继承。这一案例体现了法律对养子女权益的灵活保护。
被收养孩子的继承权以“收养关系”为核心,法律通过明确规则平衡养父母与生父母的权益。若您对收养继承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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