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后所遗宅基地房屋被翻扩建,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在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纠纷中,被继承人死亡后房屋被翻扩建的法律处理,需结合《民法典》物权编、继承编及《土地管理法》中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综合分析。未经全体继承人同意擅自翻扩建的,原则上不影响原遗产份额划分,但需区分行为性质与目的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规则如下:
首先,宅基地房屋的遗产属性具有特殊性。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房屋所有权归被继承人,继承人仅继承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的继续使用权。若被继承人死亡后,他人未经继承人同意翻扩建房屋,虽可能改变房屋物理形态,但不改变原房屋所有权归属,即各继承人按法定或遗嘱确定的份额仍享有对应比例的房屋权益,翻扩建行为不产生“创设新物权”的法律效果。
其次,责任承担需区分行为动机。若翻扩建人为谋取个人利益擅自改建,继承人可依据《民法典》第236条、第1165条,要求其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责任。例如,擅自加盖楼层导致房屋价值贬损的,需按份额补偿其他继承人;若翻扩建行为破坏房屋结构引发安全隐患,还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若翻扩建由实际居住管理的继承人实施,且出于居住安全、维护管理等必要目的(如修缮危房),法院可能酌情减轻其责任,甚至认定翻扩建部分为全体继承人共有,以平衡居住权益与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