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代位继承人继承,应认定为遗赠还是遗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在民法继承法律体系中,代位继承有着明确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虽能作为代位继承人,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法定继承程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此取得了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进而可直接适用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在法律界定和权利义务上存在显著差异。法定继承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按照一定顺序和份额分配遗产;而遗嘱继承则是基于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遗产分配方式。
当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代位继承人继承时,由于代位继承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定继承人,所以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遗嘱继承。从法律性质上看,它更符合遗赠的特征。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无偿赠给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因此,对于此类遗嘱,应当按照遗赠的成立、生效要件进行严格审查,包括遗嘱的形式要件、被继承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性等,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