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所涉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前非因被继承人原因发生形态变化的,所涉部分之遗嘱能否被认为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在遗嘱继承中,特定财产因非被继承人原因发生形态变化时遗嘱效力的认定,需结合《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撤销的明示与推定”规则及意思表示理论综合分析。此类情形原则上推定原遗嘱撤销,但允许通过反证排除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偏离。
首先,形态变化导致遗嘱标的物“特定性”丧失时,应推定撤销。遗嘱的核心是“定分止争”,其效力依赖于标的物的明确性。若原遗嘱指定继承的特定财产(如某套房屋)因拆迁、灭失等非被继承人原因转化为赔偿款、补偿房等新形态,而新财产与原财产在物理属性、价值构成上存在本质差异(如房屋变更为货币),且被继承人未通过新遗嘱或补充声明调整安排,则法律推定其已放弃原分配方案。例如,被继承人遗嘱指定继承某房屋,后房屋因政府征收转化为补偿款,若被继承人未就该款项重新立遗嘱,原房屋继承遗嘱因标的物灭失而“目的落空”,推定为撤销。
其次,例外情形需严格审查“客观不能”要件。若被继承人因健康、监禁等客观原因无法重新立遗嘱(如突发昏迷、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有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则不得推定撤销。此时,形态变化后的财产仍应按原遗嘱“等价继承”原则处理,即赔偿款或补偿房对应原财产的价值份额归遗嘱继承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