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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具备法定继承人身份?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在法定继承中,继父母子女间继承人身份的认定,是《民法典》继承编与婚姻家庭编交叉适用的核心问题,其核心在于扶养关系的实质审查。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第112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法律拟制血亲的前提是“受其扶养教育”。

首先,扶养时间需具有长期性。短暂共同生活或临时性资助不足以构成扶养关系,需考察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以家庭成员身份持续共同生活一定期限(通常需数年以上)。例如,继子女自幼随继父母生活至成年,或继父母长期承担继子女教育、医疗等主要支出,可认定为时间要素满足。

其次,经济与精神扶养需客观存在。经济供养是基础,包括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精神扶养则体现为共同生活、情感关怀、教育引导等。例如,继父母不仅资助继子女留学,还参与其成长决策、承担监护职责,可认定扶养关系成立。若仅存在名义上的共同生活而无实际扶养行为,则不符合要件。

最后,家庭身份需具有融合性。需考察继子女是否以“子女”身份融入继父母家庭,如使用继父母姓氏、继父母参与继子女婚丧嫁娶等家庭事务。若继子女与继父母家庭完全隔离,则难以认定身份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