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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第4款及《信托法》相关规定,遗嘱信托是自然人通过遗嘱设立的信托安排,旨在委托专业机构或个人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按其意愿管理、分配遗产,兼具遗嘱继承与信托管理的双重属性。
从法律构成看,遗嘱信托需满足三方主体要件:委托人(立遗嘱人)、受托人(信托机构或个人)及受益人(继承人或特定对象)。依据《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将遗产交由受托人管理,突破传统遗嘱直接继承的局限。例如,若立遗嘱人担忧未成年子女缺乏财产管理能力,可通过遗嘱信托指定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约定时间向子女分配信托收益,既保障其生活需求,又避免财产被不当处置。
其核心功能在于实现遗产的长期规划与风险隔离。根据《信托法》第2条,受托人需以自身名义、按委托人意愿管理信托财产,确保遗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债务。例如,立遗嘱人若设立遗嘱信托,即使其生前负债,信托财产仍可专用于子女教育,避免被债权人追索。此外,信托机构的专业管理能力可实现遗产保值增值,如通过投资组合优化不动产、金融资产配置。
实践中,遗嘱信托需严格遵循法定形式:遗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信托目的、财产范围、受益人范围及分配方式等要素。若遗嘱未明确受托人,法院可依《信托法》第13条指定受益人选任。例如,北京某案例中,立遗嘱人通过公证遗嘱设立信托,指定信托公司管理其股权,法院最终认可该安排,确保企业股权平稳过渡至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