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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有“保质期”,是真的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遗产继承确实存在“保质期”,但需区分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的时效规则,其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1124条及相关诉讼时效规定。

对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继承权本身无“保质期”限制。只要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等法定情形,其继承权长期有效。但若继承权受侵害(如其他继承人独占遗产),继承人需在三年诉讼时效内起诉,该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例如,若继承人发现其他继承人私自变卖遗产,应从知晓该行为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此外,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原则上不再保护,但存在特殊情况(如继承人长期下落不明)可申请延长。

对受遗赠人而言,其权利时效更为严格。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二款,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或放弃,逾期未表态则视为放弃。例如,若遗嘱指定某亲属继承房产,但该亲属在知晓遗嘱内容后六十日内未作接受表示,则丧失受遗赠权,房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

实务启示:继承人应及时固定证据(如遗嘱、遗产清单、沟通记录),在时效内主张权利;受遗赠人需在法定期限内表态,避免因沉默失权。若遇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导致无法行使权利,可依法申请时效中止或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