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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是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取得股东资格并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这一过程需综合运用《民法典》《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析。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继承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分配遗产份额。若涉及多位继承人,需协商或通过诉讼明确各自继承的股权比例。
其次,股权继承的特殊性在于其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公司法》第75条明确,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若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继承或设定继承条件,则需优先适用章程约定。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因具有人合性,其他股东可能以“影响公司经营”为由反对继承人入股,但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其他股东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最后,继承程序上,继承人需准备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公司章程等材料,通过公证或法院裁判确认继承权后,要求公司修改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若公司拒绝配合,继承人可诉诸法律。此外,公务员等特定身份人员虽不能继承股东资格,但可依法取得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