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父母共同生活可多分遗产,那如果是“啃老”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与父母共同生活本身并非多分遗产的法定依据,但若能证明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如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则可主张多分;而“啃老族”若具备劳动能力却拒绝工作、依赖父母财产生活,且未履行扶养义务,则可能被认定为“有扶养能力而不尽义务”,在遗产分配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具体而言,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遵循“均等为原则,特殊为例外”的规则。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等分配遗产,但存在两类例外情形:其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予以照顾;其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这里的“主要扶养义务”需满足实质性贡献标准,如长期照料父母生活起居、承担主要医疗费用等,而非单纯共同居住。
如果继承人虽与父母同住,但未履行扶养责任,在经济上依赖父母、生活上疏于照料,甚至存在“啃老”行为,有劳动能力却拒绝工作、以父母财产为生活来源,则不符合多分遗产的条件。根据司法解释,此类继承人可能因“有扶养能力而不尽义务”被剥夺部分或全部继承权。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被继承人身体状况、同住子女经济收入、其他子女探望情况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主要扶养义务”,进而决定遗产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