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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将全部个人财产捐赠给慈善机构,遗嘱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依据《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有权通过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包括将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如慈善机构)。这一规定赋予了遗嘱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捐赠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不过,遗嘱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如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还需要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需为遗嘱人真实意愿,若存在受胁迫、欺诈或伪造、篡改情形,遗嘱无效。其次,遗嘱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例如,遗嘱不得要求慈善机构从事违法活动。

并且,如果遗嘱人存在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未成年子女、残疾配偶),遗嘱应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若未保留,对应部分遗嘱内容无效,但剩余财产仍可按遗嘱捐赠。例如,遗嘱人立遗嘱将全部财产捐出,但有一未成年子女无其他生活来源,则需先为子女保留必要份额后,剩余财产方可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