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未分割时,可以出卖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继承开始后,遗产转为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依据《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遗产即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这意味着,在遗产分割前,单个继承人无权单独处分遗产整体,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出卖未分割遗产需满足: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所有继承人需就出售价格、分配方式等达成书面协议。若部分继承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如失踪),可由其他继承人通过公证或诉讼程序取得代理权;若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可通过法院判决确认处分效力。
并且,若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明确遗产按份共有(如指定各子女继承特定比例),则继承人可按份额处分自身部分,但涉及整体处分(如出售房产)仍需全体同意。此外,若遗产为易腐坏物品(如生鲜),继承人可紧急变卖并保存价款,但需事后告知其他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