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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并非必须进行精神鉴定,但需确保立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民法典》第1143条,立遗嘱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精神状况正常。这一要求是遗嘱有效的前提,但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立遗嘱时必须进行精神鉴定,而是通过“推定+举证”机制判断能力状态:若立遗嘱时无相反证据证明其丧失行为能力(如昏迷、痴呆诊断证明),则推定其具备遗嘱能力。

如果立遗嘱人精神状况存疑,可通过以下方式降低风险:

1.录音录像遗嘱:同步记录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及表达意愿;

2.公证遗嘱:公证机构会通过询问、观察等方式初步审查行为能力,并留存证据;

3.医疗证明:提供近期体检报告或医生诊断书,佐证立遗嘱时的认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