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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者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适用民法典有关形式要件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继承法》仅承认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及公证五种遗嘱形式,未明确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效力。但并不意味着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者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当然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或录像遗嘱,若遗产尚未处理完毕,人民法院可“参照”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并在每页签名)、第1137条(录像遗嘱需见证人在场并记录姓名、日期)的形式要件审查其效力。

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形,如果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已完成分割,如继承人已过户房产、领取存款等,则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再以民法典新规审查遗嘱效力。比如,被继承人于2019年订立打印遗嘱,子女于2020年民法典施行前已依据该遗嘱完成房产过户,此后其他继承人不得以“未满足民法典形式要件”为由主张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