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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继承过户父母房产时,资料缺失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独生子女继承过户父母房产的时候,因资料缺失,没办法通过无公证继承和继承权公证继承房产,诉讼又没有合适的被告,该如何处理?

第一步:启动遗产管理人选任程序

根据《民法典》,独生子女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可自行担任遗产管理人;若担心程序瑕疵,可联合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若已去世则无需参与)共同推选管理人,或向法院申请指定。独生子女可通过法院指定当地公证处作为遗产管理人,由公证机构出具《遗产管理声明书》,明确其清理遗产、协助过户的职责,为后续登记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步:利用管理人职权补全资料

遗产管理人可依据《民法典》第1147条,行使“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的职权,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馆、父母生前单位等机构调取房产信息。若父母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关键文件遗失,管理人可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强制相关单位配合提供历史记录;或通过“承诺制”签署书面保证,承诺承担资料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据此受理过户申请。

第三步:以管理人名义推进过户程序

在无明确被告的诉讼困境中,遗产管理人可作为法定主体代表遗产参与程序。例如,管理人可向法院提起“确认遗产管理人资格之诉”,取得生效判决后,直接持判决书、遗产清单等材料申请过户;或由管理人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签订《遗产过户协议》,明确管理人代表继承人履行义务,突破“无公证/无诉讼”的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