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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人能成为遗产管理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遗产管理人的资格与选任需遵循以下法律逻辑,其核心在于确保遗产管理的专业性与公正性:

一、优先顺位:遗嘱执行人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该执行人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此设计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允许被继承人自主选择信赖之人管理遗产,例如指定律师或专业机构处理复杂财产。遗嘱执行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损害遗产的故意行为,否则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其资格。

二、法定推选:继承人协商机制

无遗嘱执行人时,继承人应通过书面协议推选管理人;未推选的,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这一规则平衡了效率与公平:推选机制允许继承人根据管理能力选择合适人选,如财务专家或法律人士;共同管理则防止个别继承人独占遗产,确保所有继承人参与监督。

三、兜底保障:公权力介入

当遗产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管理人。此规定旨在防止“遗产真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或遗产毁损,例如无主房产因无人管理而贬值。民政部门需履行清理遗产、偿还债务、剩余财产归公等职责,体现社会公共利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