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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承担着确保遗产安全、公平分配及保障各方权益的核心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六项:

首先,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是遗产管理的基础。管理人需全面清查被继承人的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等财产,制作详细清单并记录权属状态,例如登记房产产权证号、银行账户余额及债务合同条款,为后续管理提供依据。

其次,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是保障知情权的关键。管理人需及时、准确披露遗产范围、存放地点及现状,例如通知所有继承人参与遗产清点,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

第三,防止遗产毁损灭失要求管理人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对于易腐坏物品需及时变卖保存价款,对不动产进行定期维护,如修缮漏水房屋防止价值贬损。

第四,处理债权债务需兼顾继承人与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应催讨被继承人债权,同时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例如,若遗产价值50万元而债务60万元,继承人仅需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第五,分割遗产需严格遵循遗嘱或法定顺序。若被继承人指定某子女继承房产,管理人应办理过户手续;若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分配,确保程序合法。

最后,实施其他必要行为作为兜底条款,涵盖遗产管理中的特殊情形。例如,遗产涉及知识产权时,管理人需办理续展手续;若遗产产生收益,如租金收入,也应纳入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