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如何进行意思表示才能认定法律意义的“接受遗赠”?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受遗赠人要使“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效力,需从时间节点、形式要件、内容明确性及行为效力四个维度综合满足法定要求,其核心在于通过可证明的方式向特定对象传达无保留的接受意愿。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逾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这一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因此时间节点的把控至关重要。实践中,受遗赠人需以遗嘱生效时间为起点计算期限,若遗嘱人死亡时受遗赠人不知情,则自其实际知晓遗赠内容时起算。例如,某案例中,保姆在遗嘱人去世两年后才得知遗赠房产,法院认定其接受表示未超过六十日,因其知晓时间应从实际获悉遗嘱内容之日起算。
意思表示的形式需满足可证明性,法律未强制要求特定方式,但建议采用书面、录音、录像或电子数据等留痕形式。口头表示原则上有效,但若其他继承人否认,受遗赠人需承担举证责任,存在败诉风险。实践中,向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公证机构提交书面接受声明最为稳妥。例如,某法院判决中,受遗赠人通过微信向继承人发送“我接受遗赠”并附遗嘱照片,法院结合聊天记录认定其已完成有效表示。
内容明确性要求意思表示需直接指向遗赠财产,避免模糊或附加条件。若表示为“考虑接受”或“需与家人商议”,可能被认定为未作出有效接受。例如,某案例中,受遗赠人仅表示“愿意协商遗产事宜”,法院认为其未明确接受遗赠,判定视为放弃。
行为效力上,受遗赠人可通过实际占有遗产或提起诉讼等方式强化意思表示。若遗嘱涉及不动产,受遗赠人可办理异议登记或向法院申请确认遗嘱效力;若涉及动产,实际控制并使用遗产可辅助证明接受意愿。但需注意,单纯占有遗产若未在六十日内作出明确表示,仍可能被认定为放弃。例如,某继承纠纷中,受遗赠人虽已入住遗赠房屋,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声明接受,法院最终驳回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