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的效力如何认定?若存在多份遗嘱,应以哪份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遗嘱继承是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核心制度,其效力认定需兼顾形式合法性与实质真实性。根据《民法典》第1134-1139条,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六种,每种形式均需满足特定要件: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签名,其他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录音录像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及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日期;口头遗嘱仅适用于危急情况,且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见证人资格是遗嘱效力的关键。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不得作为见证人。例如,某遗嘱由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书,但未邀请其他见证人,或见证人为子女的朋友(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该遗嘱将因形式违法被认定无效。
若存在多份遗嘱,效力认定遵循“最后遗嘱优先”原则。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无论遗嘱是否公证,均以最后一份合法遗嘱为准。例如,被继承人于2020年立下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长子;2022年又立下自书遗嘱,将房产改为留给次子,若两份遗嘱均符合形式要件,应以2022年的自书遗嘱为准。但需注意,若遗嘱内容涉及必留份(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即使最后遗嘱未保留该份额,涉及必留份的部分仍无效,需按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