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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何不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代位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均涉及继承人死亡后的遗产流转,但二者在发生时间、主体范围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代位继承适用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如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代位继承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被代位继承人(即先死亡的子女)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二是被代位继承人生前未丧失继承权;三是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且无辈数限制(但实践中通常仅限一代)。例如,爷爷去世时,父亲已先于爷爷去世,则父亲的子女(即爷爷的孙子女)可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则适用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即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该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例如,父亲去世后,母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则母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母亲的法定继承人(如母亲的父母、子女)继承。转继承的核心特征在于“两次继承连续发生”,且转继承人的继承人范围不受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限制。

代位继承的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律要件。实践中,常见争议包括:一是被代位继承人是否限于“子女”,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被代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仅限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但此时被继承人的子女需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二是代位继承人是否包括养子女、继子女,根据司法解释,养子女与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代位继承权。例如,被继承人的养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养子的亲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