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有什么区别?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核心区别在于死亡时间节点、继承性质及主体范围,可通过以下案例对比理解:
案例一:转继承场景
李大爷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其独子李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本应继承该房产。但在遗产分割前,李某因意外离世,且未放弃继承权。此时根据《民法典》第1152条,李某应继承的房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继承。若李某无配偶子女且父母已故,则由其兄弟姐妹继承。这一过程体现了转继承的“二次继承”特性——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得份额由自身继承人承接,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案例二:代位继承场景
王奶奶去世后留有存款,其长子张某先于王奶奶离世,张某育有一子张小某。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张小某作为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张某有权继承的份额。若王奶奶另有次子张二某,则存款由张二某与张小某共同继承。此案例中,代位继承要求被代位人(张某)必须先于被继承人(王奶奶)死亡,且代位人(张小某)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关键差异总结:
死亡时间上,转继承是“继承人后死”,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死”;继承性质上,转继承是份额转移后的二次继承,代位继承是直接替代继承;主体范围上,转继承包含所有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仅限晚辈直系血亲。例如,若李大爷的案例中李某在李大爷生前死亡,则适用代位继承;若李某在李大爷死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则适用转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