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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赡养义务,事后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明确指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且赡养义务不因赡养人与老年人之间的约定而免除。

从法律性质上看,赡养义务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其设立基于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及社会伦理要求,具有人身专属性和社会公益性。即便父母与子女私下签订协议试图免除赡养义务,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而自始无效。例如,若父母因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陷入困难,无论此前是否签订过免除赡养的协议,子女仍需承担赡养责任,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会优先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因此,父母事后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子女不得以协议为由拒绝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