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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直播间打赏主播,配偶能否要求返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婚姻中,工资、存款等大多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处理权。日常小额开销无需配偶同意,但大额支出需要双方协商。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此时,另一方可以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要求主播返还打赏款项。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的打赏行为是正常的网络消费行为,不涉及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配偶则一般不能要求主播返还打赏款项。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主播存在低俗诱导,或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打赏也可能被判定为无效,主播的收益可能被要求返还。

在实际中,如果夫妻一方的打赏行为基于婚外情感交往,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主播打赏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的财产,夫妻另一方以其违反公序良俗效力条款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请求返还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也可能予以支持。例如,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妻子私自向男主播打赏超百万元,法院认定其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且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判决主播返还部分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