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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已故军人生前的住房补贴购买的军产房,该如何继承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军产房的特殊性在于其产权归属具有双重性:若购房时已取得完全产权(如军队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则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若仅享有使用权(如公寓住房、集资房未转产权),则使用权不构成遗产,无法直接继承。

实践中,若军产房已办理产权登记至购房人名下,其继承分割需遵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处理。如果军产房虽使用军人住房补贴购买,但产权登记在配偶名下,且购房行为基于军人职级待遇与军队政策,最终法院结合购房出资比例、婚姻存续期间贡献等因素,判决配偶与军人子女按份共有房屋产权。

若军产房未取得产权,仅享有使用权,则需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协商或诉讼确定使用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