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债务人的子女“父债子还”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父债子还”缺乏普遍法律依据,仅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成立。首先,基于债的相对性原则,债务人的子女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原则上无需为父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父母欠债时,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本人主张权利,子女的个人财产(如工资、存款、房产)不受父母债务影响。
例外情形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遗产继承情形:若子女继承父母遗产,需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例如,子女继承价值50万元的遗产,而父母债务为60万元,子女仅需以50万元为限偿还,超出部分自愿偿还的除外;若子女放弃继承,则无需担责。
2.恶意财产转移情形:若父母为逃避债务,将财产无偿或低价转移至子女名下,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财产用于偿债。此时,执行标的仍为父母财产,而非子女个人财产。
3.担保责任情形:若子女作为保证人或共同借款人在债务合同中签字,需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