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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拿出老人生前的日记,要求继承遗产,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及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保姆持老人日记要求继承遗产的效力需结合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综合判断。因为日记本身不是遗嘱,所以绝大多数日记都不具有遗嘱的性质。但日记中如果明确写明了关于遗产处分内容,并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那么该部分内容就属于自书遗嘱。

形式要件方面,自书遗嘱需满足“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要素。若日记未同时具备这三项,如仅记录遗产分配内容但无签名或日期,则不符合法定形式。

实质要件方面,需满足“真实意思表示”与“合法性”双重标准。若日记内容明确、具体,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可认定为有效。

若日记既不符合形式要件,又无法证明老人真实意愿,保姆则无权依据日记继承遗产。此时,若保姆对老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以“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身份分得适当遗产,但该权利与遗嘱继承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