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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原件丢失,只有复印件,仍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遗嘱是复印件,无法证明真实性的,遗嘱无效。根据《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遗嘱原件丢失后仅凭复印件的效力认定需严格遵循证据规则,其核心在于能否满足法律对证据真实性与证明力的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规定源于复印件易被篡改、伪造的技术特性,若缺乏原件比对,法院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与立遗嘱人真实意思一致。例如,若复印件中关键条款被修改,或签名系伪造,仅凭复印件难以排除合理怀疑。

从实体法视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要求遗嘱必须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或伪造的遗嘱无效。若复印件无法通过笔迹鉴定、见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辅助证据补强其真实性,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以“证据真实性存疑”为由否定其效力。

因此,遗嘱复印件的效力取决于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若能结合公证档案、见证人确认、立遗嘱人生前行为一致性等证据,仍可能被采信;但若孤立存在,则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基本要求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