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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拒绝相认,死后可以要求分割遗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即使子女生前被父母拒绝相认,只要其未丧失法定继承权,仍可在父母死后依法主张分割遗产,但具体份额需结合赡养义务履行情况、亲情关系修复意愿等因素综合判定。

从继承权基础来看,《民法典》第1127条明确将子女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配偶、父母共同享有法定继承权。这一权利具有法定性,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情感疏离或拒绝相认等主观因素而消灭。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子女长期未与父母共同生活,甚至因父母单方面拒绝相认而缺乏联系,只要其未实施《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的故意杀害、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被继承人权益的行为,便不会丧失继承资格。

同时,继承权行使与遗产分配并非完全割裂。《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而未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若子女因父母拒绝相认而未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可能据此调整其继承份额。但需注意的是,若父母未主动履行抚养义务在先,或子女存在客观障碍导致无法赡养,司法实践中会酌情考量,避免机械适用法律。

此外,若父母以遗嘱方式完全剥夺子女继承权,需审查遗嘱内容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若父母因拒绝相认而彻底剥夺子女继承权,可能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倾向于通过调整法定继承份额,而非完全否定遗嘱效力,以平衡意思自治与家庭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