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残疾证是否就能证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仅凭残疾证无法直接证明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从劳动能力认定看,残疾证仅能证明残疾类别和等级,但“缺乏劳动能力”需通过实质标准判断。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若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或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可推定缺乏劳动能力;但其他等级残疾人或虽持有残疾证但实际具备部分劳动能力者(如从事简单手工劳动),需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等证据进一步证明。
从生活来源认定看,需审查继承人收入是否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综合考量其财产状况、法定扶养义务人履行能力等因素。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若继承人虽有残疾证但享有低保、养老金、子女赡养费等稳定收入,或其收入虽低但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则不属于“无生活来源”。例如,如果继承人虽有残疾证但每月领取低保金,且其子女有赡养能力,则不会认定其无生活来源。
因此,残疾证是认定残疾事实的依据,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需结合劳动能力鉴定、收入证明、扶养义务人情况等证据综合判断,仅凭残疾证无法直接满足《民法典》第1141条的必留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