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老人的,继承权还有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基本案情】
郑老太太是一位农民工,在城市里含辛茹苦地养大儿子小郑。两年前,郑老太太因为脑溢血瘫痪在床,需要长期花费高昂的费用,小郑与妻子就决定悄悄将郑老太太遗弃在医院里,长达一年时间没人照顾。郑老太太去世后,她名下的宅基地不久之后被政府征用,将会有一笔数额不小的补偿款。但是,政府在发放补偿款时,发现了小郑遗弃郑老太太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小郑已经丧失了遗产的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小郑作为郑老太太的法定继承人,在母亲瘫痪需长期照护时,不仅未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反而将其遗弃在医院长达一年,导致母亲在无人照料的状态下离世。该行为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遗弃被继承人”,且持续时间之久、情节之恶劣,符合“情节严重”的法定要件。尽管宅基地补偿款在法律性质上主要针对房屋等附属物的补偿,但若郑老太太生前未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合法处分,其补偿款依法应由符合继承条件的继承人参与分配。然而,小郑因实施遗弃行为已丧失继承资格,政府在审核补偿款发放时发现该事实,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拒绝向其分配补偿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