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中,如何对“没有生活来源”进行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那么,是不是只有毫无收入才能被认定为没有生活来源呢?答案显然并非如此绝对。在判定一个继承人是否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时,需要秉持全面且客观的态度,从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
对此,应从该继承人是否有转为稳定的收人、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是否有固定的住处,其配偶利子女的身体及经济状况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在判断没有生活来源的标准时,不能过于拘泥于“毫无收入”这一狭隘定义。不能仅当其毫无收入时才认定,若其收入水平远远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生活陷入困境,也应算作没有生活来源,这样才能更合理、公正地保障相关继承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