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签署日期只有年、月,房产还能按遗嘱继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遗嘱作为立遗嘱人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及安排身后事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均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在自书遗嘱的订立过程中,签署日期是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它不仅关系到遗嘱的成立时间,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遗嘱的效力认定以及与其他可能存在的遗嘱之间的先后顺序判断。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要求,自书遗嘱必须完整、准确地标注年、月、日这三个日期组成部分。倘若遗嘱上仅仅标明了年份,或者虽然标明了年份和月份,但唯独缺少了具体的日期,像这样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会因无法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必备形式要件,而被认定为存在重大瑕疵。这种瑕疵直接损害了遗嘱的规范性和确定性,使得遗嘱的真实意愿难以得到清晰、准确的呈现和保障。
因此,从维护遗嘱严肃性、保障立遗嘱人真实意愿得以顺利实现的角度出发,对于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当依法判定其为无效,以此确保遗嘱制度的严谨运行和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