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再婚,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规定打破了传统继承顺序中对血缘关系的绝对依赖,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判断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通常从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多方面综合考量。比如长期提供生活费用、照顾日常生活起居、陪伴关心老人等。
当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再婚时,其之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的主要赡养义务并不会因婚姻状态的改变而消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法律认可其基于赡养行为所获得的继承权,这种规定既是对赡养者付出的肯定,也有助于弘扬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鼓励更多人主动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晚年能得到应有的照顾和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