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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立遗嘱将房产全给儿子,继母是否有权拒绝搬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若父亲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将房产指定由儿子继承,则遗嘱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母作为法定继承人中的配偶,无权依据法定继承规则主张房产权利。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自然人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若遗嘱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未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必要份额),且遗嘱形式合法(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则遗嘱合法有效,儿子可依据遗嘱取得房产所有权。

若房屋为父亲个人财产,儿子继承后成为房屋所有权人,继母继续占有房屋缺乏法律依据,儿子有权要求其搬离。但需注意,若父亲通过遗嘱为继母设立了居住权,或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如继母对房屋有出资或共同还贷等贡献),则需根据具体情形另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