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冲突,哪份能决定房产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对多份遗嘱且内容冲突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条指出,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房产继承中,若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冲突,不再将公证遗嘱的效力置于其他遗嘱之上。无论遗嘱是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还是口头形式,也不论是否经过公证,只要遗嘱的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当多份遗嘱对房产的处置相互矛盾时,按照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顺序来确定效力,以最后订立的遗嘱内容作为房产继承的依据。
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使遗嘱人能够更加自由、便捷地根据自己的意愿调整遗产分配,避免了因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可能导致的遗嘱人无法及时变更遗嘱的困境,更好地保障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