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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合同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明确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取得的共同财产形式应为双方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双方均不单独享有对共同财产单独处分的权利,处分共同财产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分为以下情形。

若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有房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明知该房产为夫妻共有且未取得另一方同意,此时合同可能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若第三人不知该房产为夫妻共有,且无理由知晓一方擅自处分,即第三人构成善意。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情况下合同有效。如果房产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记权利人擅自将房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有效。若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比如未支付合理对价或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另一方不同意该处分行为,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当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非登记权利人擅自处分共有房产时,属于无权处分。若第三人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合同有效,第三人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产所有权;若第三人非善意,合同一般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人善意取得并非是第三人主观上不知道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能构成善意,还需满足第三人须已支付合理对价、第三人实际占有该财产、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第三人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