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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的房产财物,分手后能否要回?需根据财物性质及具体情况判断。
对于一般赠与而言,通常被认定为用于维系感情的正常支出以及共同生活消费的财物,属于无条件的赠与,受赠方无需返还。比如,小额转账、礼物赠送、财物往来及日常消费支出。还有具有特定含义的款项,像转账给付发生在情人节、生日、纪念日等特殊日期,或转账款项为“520”等有特定寓意的金额,一般也被视为纯粹的赠与,双方关系结束后不可撤销。
对于附条件赠与而言,一般需要返还。恋爱期间产生的大额转账以及贵重礼物,如房产、汽车、大额转账、黄金、钻戒等,如果是以恋爱存续为基础、婚姻缔结为目的,并不存在明显的赠与意向,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恋爱关系终结,导致赠与财产所附目的已无法实现,则赠与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受赠方主张返还。不过,若无法举证证明该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等附条件的赠与,可能会被认定为一般赠与而无法要回。同时还应结合双方之间的过错程度及是否生育子女状况进行认定,生育子女的,男方往往要给女方相应的补偿。
此外,如果存在一方假借恋爱、婚姻名义骗取大额财物的情况,则有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此时财物应依法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