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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有效情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口头遗嘱有效的情形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要处于危急情况。遗嘱人必须是在生命垂危、突发重大疾病、遭遇意外事故、面临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无法通过书写、录音录像、公证等其他方式订立遗嘱。例如,遗嘱人在突发的严重车祸现场,生命随时受到威胁,意识清醒但无力书写或进行其他形式的遗嘱订立。其次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解遗嘱内容并准确见证,且与遗嘱继承、受遗赠无利害关系。并且遗嘱内容明确。遗嘱人要清晰、准确地表达对遗产的处分意愿,包括遗产范围、分配方式等,避免模糊不清或产生歧义。

最后,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但如果危急情况一直持续,直至遗嘱人去世,且符合上述其他条件,口头遗嘱则有效。也就是说,假如王大爷在车祸后口头表示将所有财产留给大王,但是在其痊愈后这份口头遗嘱将失去效力,如果王大爷不以其他形式重新订立遗嘱,最后会采用法定继承,王大爷的遗产由大王小王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