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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会如何裁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基本案情

陈女士声称,她与张先生于2015年1月结婚,2020年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位于某市某区某房屋归陈女士单独所有,张先生须无条件配合房产过户”。然而,离婚后张先生未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陈女士因此将前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张先生在诉讼中表示,他同意房屋归陈女士所有,但因为房屋存在抵押,无法配合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经了解,涉案房屋是陈女士与张先生婚姻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二人于2020年2月7日协议离婚。从2020年2月31日至2030年12月23日,该房产被法院多次查封。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如果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陈女士在涉案房屋被法院多次查封后,仍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应该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旨在防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申请执行人能够参与到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中,使法院能更好地平衡各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为了避免虚假诉讼,保护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财产被法院查封,案外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而不应另案诉讼以取得确权生效法律文书。然而,若在非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物权确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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