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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中的房产份额如何确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案例引入

老王夫妻俩养育了三个子女。大女儿在三岁的时候,不幸患了小儿麻痹症,留下了脑部残疾。祸不单行的是,大女儿10岁那年,在小区院里走失了。

2006年的时候,老王家的老宅子面临拆迁,在拆迁办入户调查的时候,了解到老王家大女儿已经走失多年了,所以,拆迁办建议老王向法院申请,宣告大女儿已经死亡。这样就不会因为大女儿走失的原因,影响到老王获得拆迁补偿款。于是,老王就向法院申请宣告大女儿死亡。

 

老王将大女儿宣告死亡的法院裁定书交给了拆迁办,拆迁办根据这份法院的裁定书,将老王大女儿的补偿份额补偿到老王名下。根据当年的拆迁政策,老王获得了一套90平米的三居室。

老王在大女儿走失以后,还有一个小儿子和一个二女儿,二女儿从小学习比较好,没怎么让老王夫妇操过心,大学毕业以后,找到了一个国企的稳定工作,自已也重新买了一套房,一个人住着。但是老王家的儿子小宇 从小不让老王省心,学习不好,经常惹事。在1999年时,单位有顶替上岗的政策,老王就提前退休,让儿子小宇顶替自己的岗位,小宇成了工厂工人。

然而,不幸的是,2003年,小宇在厂子里干活的时候发生了工伤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二级。于是,小宇就退出了工作岗位,每月在家领取一些伤残津贴及护理费。

2006年的时候,小宇的病情突然恶化,经过人民法院的坚定,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老王的儿媳妇小芳也就只能辞掉工作,在家照顾小宇小宇一家从那时候起就开始一直跟老王住在一起。

2017年年底的时候,老王的老伴不小心摔了一跤,不幸去世了。老王当时十分悲痛,结果在2018年年初,老王也因为突发心脏病去世。

那么,留下的这套位于市区的价值500万的房产,怎么分配更合理呢?

法官说法: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分配财产。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即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本案中,老王夫妻均已去世,且各自父母均已早于二人去世,老王的大女儿也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故老王的二女儿、儿子成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老王的遗产。

 

但是,老王的儿子小宇已经被确定为无行为能力人,作为他的监护人老王的儿媳妇小芳,因为认为丈夫小宇不能工作,所以理所应当要比二姐多分配一些财产。那么,小芳的这个想法是对的吗?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老王的儿子因工伤致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二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目前一直住院治疗,由妻子对其全职护理。综合考虑原告自原单位领取的工资、补贴及原告家庭的实际开支,老王的儿子符合继承法规定的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条件。在继承老王的房产时,儿子当继承的份额多于二姐继承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