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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法院判决无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如果夫妻其中一方擅自处理了共有财产,第三人能否取得此财产的所有权呢?近日,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有财产案件。

【基本案情】:小艾小迪婚后经小迪母亲赞助首付购买了一套房产。购买房产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期间,小艾偷偷把房产卖给了第三人吐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来,小艾小迪向法院申请离婚时,法院判决该房产所有权由小迪所有。小迪返回该房屋时才发现该房产已由小艾向吐某变卖,小迪遂将小艾、吐某诉至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认为小艾未经小迪同意,在夫妻关系恶化之际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且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处分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或追认才合法有效,吐某明知该房产系夫妻共有,作为第三人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小艾与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房屋。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官说法】: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置权,任何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都可能影响家庭和谐,加重双方的矛盾和积怨,不利于化解纠纷。所以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离不开夫妻间的信任与尊重,夫妻双方在处置共同财产时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违背对方意志,应共同加强法律意识,守护婚姻财产权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