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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中的代位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案例引入:

徐先生的妻子几年前去世了,两人没有孩子,之后徐先生的岳父岳母也相继过世,于是徐先生想把和妻子共同买的房屋出售,可是妻子的哥哥找上门来,说这套房屋自己也有份额,徐先生不能不经自己同意就卖房,卖房了也应该分给自己部分房款,徐先生很不理解,自己和妻子辛辛苦苦打拼买下的房,怎么就要分给孩子舅舅呢?

徐先生的大舅确实对房子有份额,这就涉及到大家经常会忽略的一个法律知识——转继承的问题。

问题解答:

首先房子是徐先生和妻子共同所有,妻子享有50%份额,由于妻子去世前没有立遗嘱,所以妻子享有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分配,作为妻子的父母,徐先生的岳父岳母共继承房子25%的份额,在房子没有进行分割之前,岳父岳母去世了,那么由岳父岳母享有的25%份额转由他俩的继承人继承,也就是妻子的哥哥继承。

所以,妻子的哥哥享有房屋25%的份额,徐先生想要处分房屋的,需要经过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卖房子的钱也应当按比例分割给妻子的哥哥。

律师也在这里提醒大家,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如果担心产生类似纠纷,可以提前拟定遗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