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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的规定。

      住宅是指公民生活和居住的固定场所,也是公民个人财产的主要存放场所,是公民赖以生存的主要条件。西方国家,住宅被称为个人的城堡。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是各国保障人权的基本做法。住宅实际是公民人身自由的延伸,同时,与公民的财产权、休息权、隐私权以及人格尊严具有密切联系。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说明住宅与私生活、家庭和通信都有着密切联系。

  公民住宅的范围不仅包括通常所说的私人住房,还包括固定的宿舍、旅馆、办公室等居住场所;不仅包括建筑结构内部的居住场所,还应当包括建筑结构外部的得以侵犯公民私生活的场所、器具等。比如,在房屋外部的某一部位安装窃听器或者监视器用以窃听或者窥视公民的私生活,就属于对公民住宅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