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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不需要公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不能直接进行房地产权属变更的登记,需先进行“继承权公证”。继承人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死者死亡证明以及单位或街道开出的有关证件材料,到公证部门(市房产中心大厅设有公证窗口)进行“继承权公证”,经审核后继承人将得到“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时,需要所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到公证部门签字同意,包括逝者父母(如果在世)、配偶、所有子女(若有子女先其去世的,由子女的子女到场,子女的子女若为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到场代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一方去世的话,那么对于房产的过户,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提交各项的证件,包括死者所有的相关材料,这样相关部门的人员才能进行办理,所以,过户房子是需要很多手续的,我们应该要按照合法的程序来,才能办理成功。

目前如果房产继承不再需要公证的话,一般来说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法定继承应提交: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针对您的问题办理房产继承过户需要公证吗,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去办理公证,如果仍然愿意进行公证的话,其公证费也有所下调。按照以前的规定,涉及到财产继承、赠与等事项的公证费是按接受益额的2%进行收取。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继承财产的数额也提高了很多,如果再按2%的统一标准进行收取显得不太合理。因此后来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要求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大背景之下,很多地区的财产继承、赠与等事项的公证费已经进行了下调,实行阶梯制度的收费标准。

根据继承法和房地产法等规定房产继承过户必须先办理公证、之后才能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如下:  房主死后其所有法定继承人集体协商好,选定其中一人为房产继承人,其他人放弃继承;然后一起带着身份证明、户口本、房权证、死亡证明等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取得公证书;之后,继承人带着继承房产公证书、房权证、身份证等到房管部门申请过户。继承过户住房,需先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没有的话,要按照继承法规定第1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均分配继承死者名下财产,包括住房,需要指定继承人拿着遗嘱,或是所有第1序列继承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协议公证手续。得到继承公证书,才可以去房管部门,办理继承过户房产手续。 房屋遗嘱继承权公证需要其他继承人一起到场的。  建设部和司法部在1991年8月31日联合发出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其中第2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日前,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该通知中曾明确规定继承房产、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接受赠与房产、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等四种情形必须进行公证。而该通知的废止表明上述四种情形将不再进行强制性公证,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终于可以不用公证了,房产继承公证收费较低200元,按房产评估价值2%收费,公证费也可以省下来不少。

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要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经公证后,凭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再到遗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遗产过户手续。公证处在受理公证申请时,可能会要求提供与继承有关的相关资料及证据,其中也应当包括要求两位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均表明对遗嘱的真实性无异议。若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两位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予配合,或者对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导致公证处做出不予公证的决定时,为了确保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公证判决。  房屋继承过户需要经过继承权公证的步骤:  第一步: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这里分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相应需提交的资料也有所差别。  (一)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第二步:房地产继承登记。房屋继承人到房产管理局进行房屋产权继承登记。  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房产管理司规范格式);  2、当事人身份证件;  3、如由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需公证);  4、房地产权证原件;  5、房屋平面图;  6、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  7、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8、继承公证书原件;  9、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