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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引言】“优先承租权”也就是老百姓口中的“续租权”,此前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也会有类似约定。但,随着《民法典》的出台,“优先承租权”这一概念,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确认,即“优先承租权”成为了承租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无须再通过合同进行约定。

【基本概念】“优先承租权”的设立,也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其确立正是基于在房屋租赁中,出租人往往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时,对承租人随意进行选择,从而使原承租人利益受损。优先承租权即是对原承租人的一种救济方法,也是保护这种特定租赁关系的稳定状态。

优先承租权其实就是对出租人缔约自由权一定程度的限制,即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在价格等相关条件都一样的情况下,出租人只能将房屋继续出租给原承租人,而无权自行决定将房屋租赁给他人。

这里面涉及个要素:一是从时间上,该权利是租赁期限到期后,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二是行为上,承租人必须做出续签合同的意思表示;三是续签必须是同等条件下,如与出租人与新承租人谈判的同样的价格,同样的付款期限等。

【相关概念】与“优先承租权”似类似的概念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其是保护承租人同等调价下购买承租房屋的优先性。

【举例说明】例如,老夏以每月15000元的价格承租了老张的底商房屋卖早点,租赁期限为三年。合同到期后,老张欲将房租涨价到20000元,并带新租户来看房。在这种情况下,老夏只要愿意以20000元的价格继续承租,此时老张就只能将房屋租给老夏。这就是老夏所享有的优先承租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