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继承人家属之间的债务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2024 年 10 月,汪某线上与当地邮储支行签订信用借款合同,获批 5 万元贷款,约定年利率 3.2%、逾期罚息 4.8%,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银行当日足额放款。2025 年 8 月汪某因病身故,贷款到期后无人偿还欠款,银行核查遗产线索后提起诉讼。 汪某配偶马某通过公证独自继承夫妻共有住宅,随后将房屋出售获得 25 万元房款,同时全额提取汪某名下公积金 52480.7 元;二人之子汪某浩书面声明放弃房屋继承权,无证据显示其分得其他遗产。 庭审中马某、汪某浩答辩称对案涉贷款完全不知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汪某办理贷款时重病、民事行为能力不足,银行放贷审核存在过错;全部遗产已用于结清汪某生前医疗费、私人外债,无剩余财产可用于还债,但二人仅提交住院票据,未举证证明遗产清偿债务的相关凭证。 银行提交借款合同、放款记录、户籍注销证明、继承公证书、房屋买卖合同、公积金提取凭证等完整证据,主张两名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汪某与银行线上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银行已履行放款义务,汪某生前负有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
2. 夫妻共有房产、公积金中一半份额属于汪某遗产,马某未放弃继承,还完成房产出售、公积金提取,属于实际占有处置遗产,依据限定继承规则,应当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汪某个人借款。
3. 汪某浩书面放弃房产继承,也无证据证实其继承其他财产,无需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 继承人主张遗产已全部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却未提供转账、收条、债权结清证明等有效证据,该抗辩观点法院不予采信;贷款为汪某个人线上信用贷,不影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后的清偿义务。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逾期还款需支付罚息。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分出配偶一半,剩余部分为被继承人遗产。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放弃继承的,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抗辩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