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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夫妻共有房产,配偶单独能直接全部继承过户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一方去世,整套房产仅登记在离世被继承人一人名下,在世配偶认为房屋本就是夫妻共有财产、理应由自己一人全部继承,无需其他亲属同意配合,能否单独直接办理房屋继承过户、单独处置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遗产分割之时,应当首先将房产整体份额的二分之一预先析出,划归在世配偶个人单独所有,剩余另外二分之一的房屋产权份额,才属于离世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进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分配流程。

在世配偶、去世一方的子女、去世一方的父母,同为法律规定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对属于遗产的二分之一房产份额,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均等分配份额。

仅在其他全部法定继承人书面明确放弃自身全部继承份额、全程到场配合办理手续,或是被继承人生前订立合法有效遗嘱、明确房产全部份额仅归在世配偶一人单独继承的前提下,在世配偶才可以完整取得整套房屋100%产权、单独完成继承过户。

未经其他全部第一顺位继承人同意、私自单方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继承人有权起诉确认过户行为无效、重新分割房屋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