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房产继承公证办理完成之后,还能反悔撤销重新要回份额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亲人离世办理遗产分割时,部分继承人为顾全家庭和睦、或是出于口头约定承诺,已经自愿前往公证处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正式公证放弃对应房产继承权益,事后房价大幅上涨、家庭关系破裂,又心生反悔,想要撤销放弃声明、重新主张自己的房产继承份额,法律上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相关司法解释,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实际分割处理完毕之前作出,一经书面公证确认,即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原则上不允许随意擅自反悔撤销。
如果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文书办理完成,整套遗产房产已经完成分割分配、产权已经变更登记至其他继承人名下,此时继承人再起诉主张撤销放弃、追回继承份额,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
仅有极其特殊的法定例外情形:继承人能够提交完整充分证据,证明当初签署放弃继承声明时,自身存在重大误解、遭到欺诈、胁迫、人身限制,或是放弃继承并非本人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严重损害自身及第三方基本合法权益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裁判撤销此前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
若房产遗产至今尚未完成实际分割处置、权利状态仍未固定,法院会结合实际案情、各方履行情况、公平原则综合考量,审慎判定是否准许继承人撤回此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